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,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,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,在前一阶段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,扩大试点范围,继续开展试点工作。
试点范围
(一)河北、辽宁、黑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河南、湖南、广东、陕西等9个省,除原来已经开展试点的市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外,再选择1个市(地)开展试点工作。
(二)上述9个省以外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可选择1至2个市(地)开展试点工作。
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确定的试点地区名单于2008年7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。
试点工作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
(一)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。
(二)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。
(三)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。
(四)如何有效防止中医坐堂医诊所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“大处方”和误导、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、保健品等现象的出现。
(二○○八年七月十四日)